2019-05-23
在提升技術水平、保障產品供給方面,通知明確,按照技術上應先進、質量上要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則,適當提高新能源公交車技術指標門檻,重點支持技術水平高的優質產品。新能源公交車技術指標應滿足《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要求。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強新能源公交車輛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產品一致性監管,督促企業注重產品安全性、一致性。
同時,通知提出,完善財稅政策,促進產品消費。根據規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況,調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從2019年開始,新能源公交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后提前預撥部分資金,滿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請清算。在普遍取消地方購置補貼的情況下,地方可繼續對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補貼支持。此外,落實好新能源公交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政策。
中央財政已經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補貼結余資金,地方可收回統籌用于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有關部門將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政策,從2020年開始,采取“以獎代補”方式重點支持新能源公交車運營。
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財建〔2019〕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
為促進公共交通領域消費,推動公交行業轉型升級,加快公交車新能源化,現將中央財政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使用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升技術水平,保障產品供給
按照技術上應先進、質量上要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則,適當提高新能源公交車技術指標門檻,重點支持技術水平高的優質產品。新能源公交車技術指標應滿足《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以下稱《通知》)要求。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強新能源公交車輛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產品一致性監管,督促企業注重產品安全性、一致性。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車積分交易政策。
二、完善財稅政策,促進產品消費
根據規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況,調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具體按照《通知》執行。根據《通知》規定,從2019年開始,新能源公交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后提前預撥部分資金,滿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請清算。在普遍取消地方購置補貼的情況下,地方可繼續對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補貼支持。落實好新能源公交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政策。
三、加大支持力度,優化使用環境
地方應按照《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要求,發揮好中央財政基礎設施獎補政策作用,創新支持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滿足車輛使用需求;應將除公交車外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集中用于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環節。中央財政已經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補貼結余資金,地方可收回統籌用于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有關部門將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政策,從2020年開始,采取“以獎代補”方式重點支持新能源公交車運營。
四、加強多方聯動,確保政策落地
地方是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責任主體,應多方聯動保障公交車新能源替代政策真正落地。各省(區、市)交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制定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明確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目標和時間表,于2019年8月1日前按程序報送至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備案。
五、強化資金監管,提高資金效益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在資金撥付前進行公示,在資金撥付后予以公開;要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或網上舉報平臺,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作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審核把關,加大對騙補企業處罰力度,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嚴肅追責。
本通知從2019年5月8日起實施,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為過渡期,補貼標準按《通知》關于過渡期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8日